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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一、本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128,051,633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30元,按除息基準日104年7月19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分配之;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二、茲訂定民國104年7月19日為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至104年7月19日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4年7月14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逕洽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俾可享有配息權利。三、現金股利預計於104年8月6日(星期四),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銀行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方式發放,匯費或掛號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股利金額新台幣50元(含)以下且無匯款帳號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四、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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